[破产申请书法院统一格式]破产申请书

更新时间:2019-03-13 来源:六年级上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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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20XX年X月X日,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XX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XX法院于20X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经XX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XX市XX事务所为公司破产管理人。

  20XX年X月X日,XX法院召集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请人向全体债权人汇报了XX公司破产情况。债权人会议期间,申请人与债权人并未就破产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人,XX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的工作、调查,现已查明:

  1、截至20XX年X月X日,XX公司资产总额为 4 265 351.93 元。其中固定资产经评估为: 130 890元 ;银行存款为: 1,461,299.93 元;应收账款为: 2 673 162 元。上述XX公司的资产中,可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的财产为1 592 189.93元。

  2、截至2011年4月11日,申请人已经确认XX公司的负债总额为3,640,454.80元。其中,拖欠职工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 371 353 元;拖欠应缴纳的税款为: 48 000 元;已认定的到期普通债权为: 3 221 101.80 元。此外,原公司职工XX、高XX、郑X与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正在审理中,数额尚未确定。申请人已分别支付XX公司员工医保费、四险费、公积金共计人民币114 780.61元。

  截至20XX年X月X日,申请人查明:XX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1 592 189.93元,确认的到期普通债权为3 221 101.80元;XX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XX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宣告的情形,特向贵院申请宣告北京睿思华鼎国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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