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 英文_借鉴英国资本利得征税办法的几点建议论文

更新时间:2019-08-29 来源:议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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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个人拥有的资产越来越多,处置资产的资本利得也日益增多,个人处置财产利得的征税问题就尤显重要。近几年,二手房转让的涉税规定多次变动,股票期权和限售股减持征税补充规定频繁发布,说明我国应尽快出台完善而稳定的财产所得征税规定。借鉴英国成熟的做法,完善我国资本利得征税体制势在必行。

  关键词:

  股票利得;房产利得;税收优惠

  资本利得也称财产利得,指对长期资产处置的利得,主要包括出售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对个人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有的国家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有的国家将资本利得并入个人所得税中征收,我国是将处置财产的利得并入个人所得税中征收。我国与英国相同,实行税权集权管理,不同于美国的税权分权管理,又因英国是最老牌的市场经济国家,具有完善的税制体系,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税制都是借鉴英国的做法,故本文将中国与英国的财产利得征税进行比较。另外,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财产利得主要是股票利得和房产利得,故本文仅比较中英股票利得和房产利得的征税规定。通过比较,以期借鉴英国完善而成熟的做法,改进我国财产利得征税体系。

  一、中英股票利得税务处理的比较

  股票转让利得属于我国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中的“财产转让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股票的原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得以明确,“有价证券的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对于股票利得纳税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补充规定中,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除限售股解禁所得和转让境外上市股票所得外,转让境内上市股票所得,都是“一级市场股票转让所得征税,境内二级市场股票转让所得免税”。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就境内上市股票而言,我国个人股票转让所得的征税规定存在不公平之处。虽然限售股解禁是针对富人群体的征税问题,但税法应该公平地对待每个人,才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原则。

  “一级市场股票转让所得征税,境内二级市场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隐性原则,限售股解禁前一级市场所得和解禁后二级市场所得都征税,不符合我国股票转让的隐性原则。

  相对而言,股票期权也是针对富人群体的征税问题,其行权前一级市场所得征税,行权后境内二级市场所得免税的规定,符合我国股票转让的隐性原则。同样是股票转让所得,同样是针对富人群体征税,应该一致才公平。

  英国税制中有独立于个人所得税之外的资本利得税。英国税法规定,个人处置股票要交纳资本利得税,英国税法对上市股票的计价、处置、送股配股、重组和收购等税务处理都有明确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英国税法规定向非关联方出售上市的股票,以实际收入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资本利得税。

  由于股票赠与没有实际收入,向关联方出售股票的价格可能不公允,针对这两种情况,英国税法规定了其价格计算的具体方法:即根据“最低价+(最高价-最低价)×1/4,或者记录的最高交易价格加最低交易价格之和除以2的平均值”两种情况中较小者,确定上市股票的市场价值。在确定股票的转让收入后,另一个需要确认的就是股票的取得成本。由于股票出售者可能拥有不同时间购入的同一公司同一种类的股票,出售其中部分股票时无法区分出售的是哪天买入的股票及其买入价格,而卖出股票时必须确定与之对应的成本,以配比确认利得或损失。因此,英国税法明确了上市股票的确认原则:首先,以出售股票同一天购入股票的数量及其价格来确认出售股票的数量及其成本;其次,以处置股票后30天内又购买股票的数量及其价格来确认出售股票的数量及其成本;最后,以股票池中股票的平均价来确认出售股票的成本。这里的“股票池”指在处置股票当天以前持有的所有同一公司的同一种类的股票。

  英国税法规定,送股获得的股票以实际数量和零成本计入股票池,而配股获得的股票以实际数量和实际付出的低成本计入股票池。出售股票时,再按照确认原则确认出售股票的成本,进而计算出利得或损失。英国税法明确,重组或收购业务的对价全部是股票时,对换出股票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换入股票的成本以换出股票的成本来确定。如果换入的股票不止一种,此时应将换出股票的成本按照换入股票的市价比例分配。对于“股票换股票”的重组或收购业务,股票持有者也可以选择按照正常资本利得纳税规定处理,不递延缴纳资本利得税。如果重组或收购支付的对价既有现金,又有股票,则收到现金部分看做是出售了一部分股票,正常缴纳资本利得税,即按照收到现金占总对价的比例确认出售这部分股票的成本,并从收到的现金中扣除,以确定应税资本利得金额。

  通过比较发现,英国股票利得的处理规范而且具有普适性,我国股票利得的处理则显得凌乱,不仅没有普适性,还存在不公平之处,是一个亟待规范解决的问题。

  二、中英房产利得税务处理的比较

  房产转让利得也属于我国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中的“财产转让所得”。国税发[2006]108号文明确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房屋原值为取得住房时的实际支出额,包括购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拆迁取得住房,其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货币补偿,或加上支付的货币金额。“转让住房允许扣除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转让住房允许扣除的合理费用”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在房屋原值的15%以内;商品房及其他住房,在房屋原值的10%以内,且提供的税务统一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英国房产利得作为普通的资本利得对待。英国资本利得的计算公式为:应税资本利得=处置收入-销售费用-允许扣除额-资本损失。其中:处置收入指处置资产时的实际收入(如为关联交易,要用市场价格代替实际收入);销售费用包括拍卖费和代理费等处置资产时的附加成本;

  允许扣除额包括资产的取得成本、取得资产时的附加成本、改扩建成本,建立、保有、维护资产所有权所发生的支出等。英国应税资本利得不是按照每项资产计算,而是按年计算。所以,处置某项资产的损失可以从当年处置其他资产的所得中抵扣,未抵扣完的资本损失可结转下年,从下年的资本利得中抵扣。对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的资本损失抵减当年资本利得的最大限额是使当年应税资本利得减少到当年的个人免征额。英国资本利得税有一个随物价指数调整的个人免征额,如2010年4月6日至2011年4月5日,资本利得税的个人免征额为10 100英镑。

  通过比较发现,中国与英国房产利得的纳税规定虽然不同,但我国房产利得的纳税规定也比较合理,只是我国没有个人免征额。

  三、中英财产利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

  英国资本利得税优惠政策中有借鉴意义的有企业家抵免、滚转抵免、持转抵免和组建公司抵免四项优惠政策。

  1.企业家抵免(Entrepreneur’s relief)。

  对于个人处置符合条件的经营资产,其处置资产产生的利得,给予一定的抵免。具体抵免办法是:处置资产利得的第一个5亿英镑,按照10%的税率计税,超过5亿英镑以上的利得按正常税率18%或28%计税。符合条件的经营资产处置指业务由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并且,此经营已经终止。如果处置的是股票,则该股票应该是个人经营公司的股票,并且,申报抵扣的个人是该公司的全职或兼职雇员。处置资产的个人持有时间必须长于12个月。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家抵免优先于其他资本损失和个人减免。

  2.滚转抵免(Roll-over relief)。

  滚转抵免指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个人或企业将出售经营性资产的收入再投资购买经营性资产,则处置“前资产”产生的利得可以递延到新购入资产处置时缴纳资本利得税。滚转抵免的具体做法是:将处置经营性资产产生的利得在新购入经营性资产的计税成本中扣除。如果出售“前经营性资产”的收入全部用于购买新的经营性资产,则处置时无需纳税;如果出售“前经营性资产”的收入部分用于购买新的经营性资产,则没有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应正常计算资本利得税。滚动抵免实质上增加了再投资资产处置时的利得,递延了“前资产”利得的纳税时间。滚转抵免可以滚动多次,只有在处置收入没有再投资购买新资产时,才会产生纳税义务。滚转抵免的适用条件是在处置资产的前一年或后三年内购入商誉、土地和建筑物、固定的厂房和设备等经营性资产。

  3.持转抵免(Hold-over relief)。

  英国资产捐赠属于资本利得税的应税范围,虽然资产捐赠者没有收到货币,但也应该缴纳资本利得税。持转抵免允许捐赠者应税的资本利得延迟到受赠者最终将资产出售时缴纳。持转抵免只适用于个人捐赠符合条件的资产,符合条件的资产主要包括捐赠者个人经营业务中使用的资产或其个人公司中使用的资产,捐赠者个人经营公司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或捐赠者个人经营公司已上市的股票或债券。

  如果对捐赠者有利,捐赠者可以不申请持转抵免(如果受赠者不符合条件),而受赠者处置受赠资产时仍然可以申请企业家抵免。由于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也有捐赠性质,故此时也适用持转抵免。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资产的,低价出售资产的收入超过资产成本的利得在出售资产当期纳税,此时,持转利得为按照正常市价计算的利得减除已纳税的利得,并用来冲减受赠资产的计税成本。如果捐赠的资产是股票,持转抵免会有一些限制条件。

  4.组建公司抵免(Incorporation relief)。

  当个体经营改变形式组建公司时,税法规定视同个人以市场价出售经营资产缴纳资本利得税。组建公司抵免是将组建公司以前资产应税的资本利得递延到新组建公司出售该项资产时缴纳。组建公司抵免在满足以下条件时适用:A.个体经营的业务组建公司后持续经营;B.个体经营业务的全部资产都转移到新组建后的公司;C.转移业务的对价必须全部或绝大部分是新组建公司的股票。组建公司抵免将个体经营资产视同出售的利得冲减获得对价股票的计税成本,如果全部对价都是股票,则视同出售资产的利得暂不纳税,全部利得往后递延。如果收到的对价有部分现金,部分股票,则收到现金部分对应的利得当期纳税,收到股票部分对应的利得递延。

  在上述多项抵免中,滚转抵免、持转抵免和组建公司抵免优先于企业家抵免。当申请前三项抵免对纳税人不利或不能满足适用条件时,还可以申请企业家抵免。

  我国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中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没有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我国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个人拥有的资产会越来越多,处置资产的资本利得也会越来越多。为鼓励个人拥有财产,对财产利得征税时应该有个人年基本扣除额。

  另外,我国民营资本对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民营企业的税收贡献率已经超过70%。截止到2010年底,中国个私经济主体数量逾4 000万户,从业人员超过1.6亿人,为鼓励民间投资,应对个人处置资产的资本利得征税给予一定的优惠。

  四、借鉴英国税制优点,完善我国财产利得征税的建议

  解决我国资本利得征税中存在的问题,应吸收国外完善税制的优点,并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资本利得”内涵,扩大资本利得征税范围。

  我国可以不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但应在税法中明确“资本利得”的涵义和内容。资本利得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处置资本性资产取得的净收益扣除净损失后的净额,产生资本利得的资本性资产应包括不动产、股权或股票、收藏品(如古玩、珠宝、画)等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且增值可能性较大的资产。资本性资产一般来说是为投资而拥有的财产,资本利得就是资本性资产经历一定时期持有后的增值额。资本性资产的出售、捐赠、交换等取得收入,在扣除税法允许的扣除额后,都在资本利得的征税范围之内。

  2.改革股票转让利得的征税规定,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为体现税法的公平原则,应改革现行股票转让利得征税不公平的地方。保持我国现行的“一级市场转让股票利得征税,境内二级市场转让股票利得免税”的隐性原则。因此,对限售股自然人股东减持所得,将其转让收入减去原始投资成本后的所得额,按照持有时间分成两部分,属于解禁前在一级市场持有增值的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税(以解禁日前一天收盘价为依据),解禁后在二级市场增值的所得,免税。为鼓励限售股自然人股东长期持有企业的股票,也为稳定证券市场,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可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解禁后持股五年以上再转让的,免除持股人所转让股票在一级市场增值额的纳税义务;解禁后持股两年以上再转让的,对持股人所转让股票在一级市场的增值额,减半征税。

  3.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实施再投资优惠政策。

  严格资本利得的税法规定,既要把应该征收的税征收上来,又要对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优惠。资本利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应考虑民营资本的再投资问题。世界上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国家,为了鼓励个人将其资产转让利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于经营性资产(主要指股权或股票)处置的利得,都有再投资优惠政策,如英国资本利得税中的滚转抵免、组建公司抵免和企业家抵免。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将股权或股票的资本利得再投资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实行再投资优惠:

  (1)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且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超过再投资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倍以上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

  (2)再投资购买符合低碳经济要求的生产设备,实行滚转抵免,将前处置资产的利得冲减新购置资产的税收成本,递延资本利得的纳税时间。我国虽然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但也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鼓励民间资本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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